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15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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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4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4156號上訴人 李甲乙 即原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呂雪詩 間返還借款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2年4月24日判決駁回上訴人之訴,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21,43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7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27日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黃柄縉
法官黃媚鵑法官吳佳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27日
書記官李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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