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02年拍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拍字第1號抗告人即債務人 姜水浪 相對人即債權人 呂梅英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呂梅英間因102年度拍字第1號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5月1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6月13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