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1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1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一六一號
聲請人乙○○被告甲○○右列聲請人因被告業務侵占案件(八十九年訴緝字第六八號),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提出新臺幣伍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執行羈押,茲聲請人乙○○以被告之母之身分,聲請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應准予提出新臺幣伍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一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二十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蕭錫証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范淑芬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二十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