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9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9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盜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九七四號
被告 呂俊男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唐禎琪 右列被告因盜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一四二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呂俊男自民國玖拾年貳月拾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呂俊男因盜匪案件,前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四日執行羈押,茲本院訊問被告後,認前開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並當庭宣示應自九十年二月十四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蕭清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麗英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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