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桃小字第1089號
原 告 李振輝
上列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SEQUINAROYLAYMA(
羅依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35,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永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智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