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聲字第88號
抗告人即
相 對 人 石人仁
上列抗告人與聲請人德霖技術學院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
抗告人對於民國105年7月6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
,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
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