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1年度訴字第21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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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118號
上 訴 人 明顯木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謝文福
人
上列上訴人因本院101年度訴字第2118號與被上訴人 羅雅玲 等間
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不服本院民國105年7月26日所為
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
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929,84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9
,8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
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6 日
桃園簡易庭 審判長法 官林靜梅
法 官廖子涵
法 官程欣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沈佳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