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鳳補字第54號
原 告 鄭富美
訴訟代理人 陳宣伯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郭國泰 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茲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77,100元
(即依房屋稅籍證明書所示系爭門牌號碼高雄市○○區○○
里○○街○○號房屋之課稅現值),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9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