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監宣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撤銷監護宣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監宣字第40號聲請人 温世明 上列聲請人請求撤銷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撤銷監護宣告事件為家事非訟事件,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
4項第5款、第74條定有明文。次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撤銷監護宣告,惟本院查無聲請人曾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之紀錄,且聲請人之戶籍亦無曾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之註記,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前案紀錄表及聲請人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證。經本院於民國105年4月26日裁定命聲請人於7日內補正曾受監護宣告之裁定或案號,該項裁定已於105年4月29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5年5月25日
書記官嚴小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