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18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1876號債權人 高宏銘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何信宏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㈡請補有關借款部分之債權釋明文件及新光銀行之清償證明。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5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5月13日
書記官侯群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