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再易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執行異議之訴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再易字第2號再審原告 蔡鳳珠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張坤進 間因執行異議之訴事件,再審原告對本院104年度簡上字第52號確定民事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惟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再審裁判費4,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36條之1第3項、第
463條、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25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邱瑞裕
法官楊昱辰法官吳福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25日
書記官楊麗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