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消債更字第1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消債更字第17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曾雅琪 代理人 陳柏舟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4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魏俊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4月29日
書記官劉鴻傑附件:
一、預納聲請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
二、預納郵務送達費1,020元(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人數2人,連同債務人,合計3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
(2+1)x34x10=1,020)。
二、依聲請人提出之債權清冊所載,目前債務總金額為82,097元,請詳加說明目前為止其債務償還具體情形(請詳列金額、日期及償還對象等)?債務發生原因為何?有何支出之必要?是否仍具可變賣之價值?並請提出制式更生聲請狀。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規定,債務人有不能清償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是以請債務人具體釋明確有債務不能清償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以資證明。另請聲請人說明是否曾與債權人個別協商(按即非透過法院之調解程序),如有請提出相關協商證明文件。
四、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聲請人提出更生清償方案(需含預擬每月還款金額、年限、預計總還款金額及其占總債務之成數等)。另應釋明聲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並附具「證明文件」詳述之(若為存摺影本請提出完整薪資轉帳存摺影本)。
五、請提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所有保險單(含以本人、配偶、子女、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及每期保費金額、繳費時間,並提出保險契約影本。
六、本件聲請提出日期為105年4月18日,請就更生聲請前2年內(103年4月18日至105年4月17日)之財產、收入(含政府補助及其他一切實質收入,若有領取則補助金額為若干)及必要支出列表說明其項目、金額及內容。其中有關聲請前2年內之膳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開支(含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綜合所得稅申報書)、全民健保、勞保、農保、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本項不得僅以概括、籠統方式為之,應詳列具體項目製成表冊並提出單據)。
七、請聲請人說明目前工作狀況、每月薪資收入情形,並提出每月薪資所得、在職證明等相關資料(如薪資清單、明細、薪轉存摺內頁影本、薪資袋等)。
八、請提出101年度起迄103年度之國稅局財產歸戶資料及綜合所得資料清單。
九、請提出全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十、聲請人應具體釋明現與何人同住?係基於何種法律關係居住於現址?若為租賃關係,聲請人應提出最新之完整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及繳款證明文件,如承租人非聲請人本人,亦請說明其間之身分關係為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