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5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5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費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554號上訴人即被告綠中海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王葆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東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費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聲明為:「一、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二、廢棄部份,請求判決駁回原告之訴暨假執行之聲請。」,而觀原判決主文第1項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38萬元,其中102萬元自民國103年11月1日起、36萬元自104年4月25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則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138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1,9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家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9日
書記官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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