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3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3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3129號債權人郭貞代理人 蕭郁恬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劉志航王淑靜高萬成高靜芳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二、債務人劉志航、王淑靜、高萬成、高靜芳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提出債權人之公司登記事項卡(以明有無更名之事項)。中華民國105年5月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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