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05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30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3051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燦良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4年度訴字第3051號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80萬元(詳本院卷第8至10頁所示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萬2,1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蔡世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9日
書記官洪彰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