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4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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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建字第4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建字第421號原告 林雪美 (即 莊清之 承受訴訟人)原告 莊琮祺 (即莊清之承受訴訟人)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宜斌 律師被告簡單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即簡單空間設計有限
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吳字楷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蕭明哲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請求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零四年三月二十七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另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153號損害賠償事件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於民國104年3月27日裁定命在上開民事事件訴訟程序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查上開民事訴訟程序業經撤回終結,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05頁、第
213頁),應可認定。據此,本件原裁定所依之停止訴訟原因業已消滅,自應由本院依職權將停止訴訟之裁定撤銷。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5月9日
工程法庭法官林佑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5月9日
書記官陳憶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