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聲字第29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97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即被告盧俊賢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09年度執聲字第13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盧俊賢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參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即被告盧俊賢(下稱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不在此限;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準此,如受刑人所犯之數罪中有原得易科罰金之罪者,因與他罪合併定執行刑,於裁判前所犯數罪兼有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混合時,應繫乎受刑人之請求與否,而非不問其利益與意願,一律併合處罰之。又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所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此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甚明。另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33號判決意旨參照);而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規定:「前項所稱刑,指宣告刑及數罪併罰所定應執行之刑。」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可供參考)。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分別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15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此有上開各判決、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佐(原聲請書附表就編號1、6之判決確定日期有所誤載,應予更正如下)。又上開附表所示之數罪,其中有得易科罰金之罪(編號1、4、6至11)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編號2、3、5、12至15),固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規定,惟受刑人已於民國109年7月6日之「定刑聲請切結書」上親自簽名捺印同意聲請定刑,有上開調查表附卷可參,則本件自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依同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茲檢察官向最後事實審之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並審酌受刑人如附表各罪所示刑度之外部限制(總刑期為有期徒刑108年8月,法定上限為30年),又依附表備註欄所示之前此定刑結果,應於有期徒刑15年2月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考量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至6、12之罪均為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罪、附表編號7、9、11之罪均為詐欺相關之罪、附表編號8、10之罪均為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附表編號13至15均為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其犯罪類型、行為態樣、動機各相同,責任非難重複程度較高,然而受刑人除多次施用毒品、戕害自身健康外,更多次販賣毒性甚鉅之第一級毒品,嚴重助長社會上毒品之流通而危害國民健康,復多次詐欺取財,缺乏對他人財產之尊重,就受刑人所犯各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後,貫徹前揭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之內部限制,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7月3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陳世宗
法官周明鴻法官吳勇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家慧中華民國109年8月3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6/09/21106/09/21107/03/29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106年度毒偵字第8852號新北地檢106年度毒偵字第8852號新北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4786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07年度審訴字第679號107年度審訴字第679號107年度審訴字第1529號判決日期107/05/22107/05/22107/10/29確定判決法院本院最高法院新北地院案號107年度上訴字第2175號107年度台上字第3746號107年度審訴字第1529號判決確定日期107/07/27107/10/03107/11/20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否否備註新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6237號新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6236號新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9052號編號456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7/03/28107/01/04107/01/04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4786號新北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742號新北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742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07年度審訴字第1529號107年度審訴字第1118號107年度審訴字第1118號判決日期107/10/29107/07/30107/07/30確定判決法院新北地院本院本院案號107年度審訴字第1529號107年度上訴字第3578號107年度上訴字第3578號判決確定日期107/11/20107/12/20107/11/27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否是備註新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9053號新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449號新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450號編號789罪名詐欺取財罪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詐欺取財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共5罪)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共7罪)犯罪日期107/01/21107/01/21107/01/21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0792號新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0792號新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0792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07年度簡字第6838號107年度簡字第6838號107年度簡字第6838號判決日期107/12/28107/12/28107/12/28確定判決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07年度簡字第6838號107年度簡字第6838號107年度簡字第6838號判決確定日期108/04/09108/04/09108/04/09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新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6455號編號7至11前經新北地院以107年度簡字第683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編號101112罪名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違法由收費設備得利罪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共3罪)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7/01/21107/01/21107/03/05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0792號新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0792號新北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3148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07年度簡字第6838號107年度簡字第6838號107年度訴字第668號判決日期107/12/28107/12/28107/11/21確定判決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07年度簡字第6838號107年度簡字第6838號107年度訴字第668號判決確定日期108/04/09108/04/09108/06/11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否備註新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6455號新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0686號編號7至11前經新北地院以107年度簡字第683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編號12至15前經新北地院以107年度訴字第66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編號131415罪名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8月(共6罪)有期徒刑7年7月有期徒刑7年10月(共6罪)犯罪日期①107/01/15②107/01/15③107/01/16④107/01/28⑤107/02/26⑥107/02/26107/01/21①107/01/21②107/01/23③107/01/25④107/01/27⑤107/02/04⑥107/02/10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3148號等新北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3148號等新北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3148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本院本院本院案號108年度上訴字第142號108年度上訴字第142號108年度上訴字第142號判決日期108/06/25108/06/25108/06/25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案號109年度台上字第2402號109年度台上字第2402號109年度台上字第2402號判決確定日期109/05/13109/05/13109/05/13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新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7693號編號12至15前經新北地院以107年度訴字第66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