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簡上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簡上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簡上字第一一一號
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甲○○被上訴人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二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二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審判長法官郭琇玲~B法官林哲賢~B法官田玉芬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羅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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