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撤緩字第1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撤緩字第一О三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職役職責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違反妨害兵役案件,經本院中壢簡易庭於民國九十年六月八日以九十年度壢簡字第五一七號(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偵字第五三八九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緩刑三年,於九十年八月六日確定在案,竟於緩刑期內即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七日另違反陸海空軍刑法案件,經國防部北部地方軍事法院桃園分院於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三日以九十一年度桃判字第一六八號判處有期徒刑十月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林恆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仲騏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