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15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5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五○七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林清漢 律師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王美玲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王順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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