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31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三一六О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具保人乙○○被告丙○○右列聲請人因被告丙○○傷害等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一年度執聲沒字第二九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署受理九十一年執字第三五九八號傷害等案件,被告丙○○於偵查中(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一0一二號)經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三萬元,由具保人甲○○於民國九十年七月九日繳納該保證金現金三萬元後,已將被告丙○○釋放,又於貴院審理中,經指定保證金二萬元,由具保人乙○○於九十年十二月十一日繳納該保證金二萬元後,將被告丙○○釋放,茲被告丙○○經合法傳、拘無著,顯已逃匿,具保人甲○○乙○○經合法傳喚,亦不帶同到庭執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聲請沒入保證金。
二、茲以被告丙○○逃匿,並檢具送達證書、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拘票、報告書、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保證金收據、刑案人犯在監所最新資料報表等各一紙附卷為證。經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准予沒入具保人甲○○、乙○○分別所繳納之保證金三萬元、二萬元。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許乃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曉雁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