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訴訟代理人 陳進旺
被 告 潘氏錦虹
上列當事人間107年度南小字第441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107年5月30日下午1時52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
易庭第二十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王獻楠
書記官 許哲萍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貳仟伍佰玖拾伍元,及自民國(下同
)一○三年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
之利息,暨自一○三年三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
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参佰元,延滯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肆佰
元,延滯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違約金最高以三個
月為限。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5月3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許哲萍
法官王獻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5月30日
書記官許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