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秩字第261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00年度北秩字第261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
被移送人   劉秀卿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100年7
月12日北市警萬分刑字第100312894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劉秀卿在公共場所意圖賣淫而拉客,處罰鍰新臺幣肆佰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100年7月12日16時20分許。
㈡地點:臺北市○○區○○路○○○號前。
㈢行為:意圖賣淫而拉客 徐兆基 ,代價新臺幣(下同)400
元。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㈡關係人徐兆基之證述。
㈢被移送人於上開時地為警查獲。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0條第1項第2款,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6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鄭佾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6日
書記官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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