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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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35號上訴人 張元上
賴建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吳檠淵 因本院103年度重訴字第35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686,824元,應連帶徵第二審裁判費115,96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連帶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24日
書記官金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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