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度重上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重上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上字第70號上訴人 張元上
賴建宇 上列上訴人等與被上訴人 吳檠淵 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6,527,909元(新台幣,下同),第三審應徵裁判費98,470元,又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1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並補正律師委任書或依同法第466條之2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逾期不為上開補正,即駁回第三審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5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李素靖
法官藍雅清法官吳森豐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6日
書記官魏安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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