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度司拍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司拍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拍字第117號聲請人 王金萬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 江一郎江國寶江進添江寬裕 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補繳最新土地登記簿謄本。(勿提網路申領之電子謄本。)
(二)請補繳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
(三)債權讓與之證明文件暨對債務人為債權讓與通知之依據。
(四)補提系爭土地異動索引。
(五)請補繳相對人江一郎、江國寶、江進添、江寬裕及債務人 羅玫格 之戶籍謄本。(含記事欄)
(六)釋明本件聲請實益。(經查,系爭土地前經聲請人之聲請拍賣抵押物,並經本院84年度拍字第382號裁定准予拍賣。)
二、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裁定正本,影本無效。
三、特此裁定。
四、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01年1月4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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