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拍字第6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拍字第602號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代理人 呂雅雯 相對人 楊育峰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最高限額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94年9月14日。
(二)擔保債權總金額: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2,450,000元。
(三)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4年9月12日至民國144年9月12日止。
(四)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五)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六)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楊育峰。嗣債務人楊育峰於民國94年9月16日向聲請人借款⑴460,000元、⑵1,580,000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民國114年9月16日,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自⑴民國100年9月16日、⑵民國100年10月16日起即未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⑴387,963元、⑵1,273,849元、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借據等影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合於前開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附表: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北屯│建業││196│建│2439│10000分之60│└─┴───┴────┴───┴───┴──────┴─┴─────┴──────┘┌─┬───┬───────┬─────────┬─────────────┬────┐│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材├───────┬─────┤│││建號│--------------││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門牌號碼│料及房屋層數││要建築材料│││號││││合計│及用途│範圍│├─┼───┼───────┼─────────┼───────┼─────┼────┤│1││台中市北屯區建│用途:住家用│總面積:80.48│陽台:6.75│全部│││641│業段196地號│建材:鋼筋混凝土造│層次面積:80.48│││││││層數:14層。││││││├───────┤層次:6層。│││││││臺中市北屯區東││││││││山路一段225之││││││││16巷1之5號│││││├─┴───┴───────┴─────────┴───────┴─────┴────┤│共同使用部分:建業段669建號。4922.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