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3年度板秩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03年度板秩字第39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
被移送人   蘇佳玲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103年8
月1日以新北警永刑字第0000000000號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蘇佳玲於公共場所,乞討叫化不聽勸阻,處拘留壹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蘇佳玲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⑴時間:民國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下午十三時三十分許至同
日十四時三十六分止。
⑵地點: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即頂溪捷運站1號
出口)旁。
⑶行為:於公共場所,乞討叫化不聽勸阻。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⑴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處理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書面勸導單5
紙。
⑵現場照片2幀。
⑶經警察當場查獲。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82條第1項第1款,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8月12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12日
書記官莊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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