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聲字第1590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聲字第15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59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林詩涵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8年度執聲字第6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詩涵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林詩涵(下簡稱受刑人)因恐嚇取財得利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歷審判決各1份在卷可查。茲檢察官聲請就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並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侵害法益種類及責任非難程度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13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梁堯銘
法官黃齡玉法官王鏗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郭蕙瑜中華民國108年8月13日附表:受刑人林詩涵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恐嚇取財得利罪│恐嚇取財得利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104年9月21日至104年9月22日│104年9月23日至104年9月24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4年度│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4年度││年度及案號│偵字第23862、26835、27860│偵字第23862、26835、27860│││、28767號│、28767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最後├────┼─────────────┼─────────────┤││案號│106年度原上訴字第28號│108年度原上更一字第1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6年11月15日│108年6月12日│├───┼────┼─────────────┼─────────────┤││法院│最高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確定├────┼─────────────┼─────────────┤││案號│107年度台上字第1845號│108年度原上更一字第1號││判決├────┼─────────────┼─────────────┤││判決確定│107年12月20日│108年7月5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備註│執緝字第663號(108年度執字│執字第10285號│││第118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