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138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13852號聲請人 林美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董國華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記載之提示日早於本票到期日,是否有誤?請具狀陳明或更正。
中華民國109年7月2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138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13852號聲請人 林美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董國華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記載之提示日早於本票到期日,是否有誤?請具狀陳明或更正。
中華民國109年7月2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