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交簡附民字第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76號原告 李怡德 訴訟代理人 陳培芬 律師被告 劉呂華 上列被告劉呂華其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3度交簡字第598號),經原告李怡德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4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陳欽賢
法官王惠芬
法官盧鳳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筱喬中華民國113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