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1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21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2139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雅智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一○二年度聲沒字第五一九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參包(即檢品包裝袋標示A-004-1【調查局編號4】、檢品包裝袋標示A-004-3【調查局編號6】、檢品包裝袋標示A-008【調查局編號3】,含外包裝參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雅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01年5月2日釋放,並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1年5月20日以100年度毒偵字第2138號、101年度毒偵字第64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被告所持有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3包,均為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三、經查:被告前於101年3月8日上午7時15分許,在臺南市○○區○○里000號,為警查獲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行,經本院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01年5月2日釋放,並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1年5月20日以100年度毒偵字第2138號、101年度毒偵字第64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該不起訴處分書附於偵查卷內可稽。又被告於查獲時經警扣得之白色粉末3包(即檢品包裝袋標示A-004-1【調查局編號4】、檢品包裝袋標示A-004-3【調查局編號6】、檢品包裝袋標示A-008【調查局編號3】),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驗結果確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該局101年3月30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號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及103年1月24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號函在卷足憑,均係違禁物,是聲請人聲請予以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又上開毒品之外包裝袋,係供包裝上開毒品之用,縱於檢測時將上開毒品取出,仍無法完全予以析離,應與上開毒品一併諭知沒收銷燬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4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鄭雅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秀蓉中華民國104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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