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湖簡字第312號
原 告 雄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易定芳 律師
複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錢裕國 律師
王一翰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二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前以上開被告丙○○涉有詐欺等罪嫌,牽涉本訴訟事件
之裁判,命在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丙○○詐欺等刑事訴
訟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訴訟業已終結,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96年度調偵字第318號不起訴處分書、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
97年度上聲議字第6913號處分書在卷可稽。爰依原告之聲請
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1 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張國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芷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