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3年度重小字第5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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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小字第516號

上訴人

即被告立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煜顒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康勵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5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4,02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28日

三重簡易庭法官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28日

書記官王春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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