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13年度岡小字第16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岡小字第162號原告王道國際理財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柏君 訴訟代理人 吳紫廷 姜于婷 被告 游蕙安 上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13年7月9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岡山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岡山簡易庭法官林昶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顏崇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