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98年度員小字第240號
原 告 甲○○○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己○○
被 告 丁○○
號
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員小字第240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
8年9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丁○○、戊○○、丙○○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21,155元,
及自民國98年1月1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週年利率6.666%計算
之利息,並自民國98年2月1日起,至清償之日止,逾期在六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在六個月之上者,按上開利率20%
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丁○○、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23,413元,及自民國
98年1月1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週年利率6.666%計算之利息,
並自民國98年2月1日起,至清償之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10%,逾期在六個月之上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
約金。
被告丁○○、丙○○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23,105元,及自民國
98年1月1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週年利率6.666%計算之利息,
並自民國98年2月1日起,至清償之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10%,逾期在六個月之上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
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等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廖國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鎮○
○路○○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梁高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