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原易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原易字第32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健明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丁經岳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辯論終結,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年6月1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1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盈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16日
書記官凌浚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