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苗簡字第35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4年度苗簡字第356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蕭仁豪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偵緝字第3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蕭仁豪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妨害教育召集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名稱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證據名稱另補充「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二、審酌被告違反應召義務之動機、目的、手段,對國防兵員召集之有效實現所生危害,犯罪後始終坦承之態度,暨其品行、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5月15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羅貞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劉碧雯中華民國104年5月15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之法條: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
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除役、轉役或免除召集原因者。
二、毀傷身體者。
三、拒絕接受召集令者。
四、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者。
五、使人頂替本人應召者。無故不參加點閱召集,或意圖避免點閱召集,而有前項第1款至第3款及第5款行為之一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9萬元以下罰金。
國民兵為避免應召集輔助軍事勤務犯第1項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4年度偵緝字第38號被告蕭仁豪男2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苗栗縣竹南鎮○○里00鄰○○路0000巷0號居桃園市○○區○○○街000號之1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蕭仁豪前因詐欺案件,經法院判刑10月確定,於民國102年12月24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仍不知悔改,其為苗栗縣後備指揮部所列管之後備軍人。經苗栗縣後備指揮部於民國103年3月31日上午9時許,以郵寄方式,將精誠甲字第952003號教育召集令送達至蕭仁豪位於苗栗縣竹南鎮○○里00鄰○○路0000巷0號住處,經蕭仁豪之兄 蕭仁菁 收受後,旋即於同日下午5時許,轉交蕭仁豪受領。蕭仁豪收受上開教育召集令後,明知須於103年5月7日,至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陸軍步兵302旅,接受為期1日教育召集訓練,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未依指定期日前往接受教育訓練,無故逾應召期限2日。
二、案經苗栗縣後備指揮部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蕭仁豪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蕭仁菁於警詢之證述相符,並有苗栗縣後備指揮部妨害兵役案件移送報告書、中華民國郵政函件存根、送達回證及苗栗縣後備指揮部103年5月分勤務召集未到追處管制人員名冊各1份在卷可佐,是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2日罪嫌,被告為累犯,請依法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4年4月8日
檢察官簡泰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4年4月21日
書記官歐維清所犯法條: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除役、轉役或免除召集原因者。
二、毀傷身體者。
三、拒絕接受召集令者。
四、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者。
五、使人頂替本人應召者。無故不參加點閱召集,或意圖避免點閱召集,而有前項第1款至第3款及第5款行為之一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9萬元以下罰金。
國民兵為避免應召集輔助軍事勤務犯第1項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