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2號原告 吳文樞 上列原告與被告 洪慶堂 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47,151元【即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含債務增加之損害1,298,29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3,27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2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國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1月23日
書記官劉興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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