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撤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0號原告 吳宥忻
賴俞瑾 上列原告二人與被告 許煥章許煥文 間請求撤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之聲明關於坐落雲林縣○○鄉○○段443、453、454、466、575、267、269、275、276地號土地及其上同地段54建號建物之市場客觀交易價額供本院參酌,使本院無從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及應繳納之裁判費,以裁定命原告二人補繳。茲限原告二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上開土地及建物之市場客觀交易價額,暨提出上開土地及建物之最新不動產登記第一類謄本(所有權個人全部),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2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國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23日
書記官劉興錫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