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14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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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1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144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基隆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729號、97年度執字第3041、34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按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
1至2所示之罪,最後事實審法院係因受刑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1300號案號審理,並於民國97年9月30日判決,於民國97年10月28日確定,是以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於法有據。
二、本件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有期徒刑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應依刑法第53條規定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故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10款、第53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黃永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應附繕本),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7年12月3日
書記官劉珍珍附件: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97.05.03│97.07.04││├────────┼────────┼────────┼────────┤│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7年度毒│基隆地檢97年度毒│││年度案號│偵字第1665號│偵字第1937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97年度訴字第1114│97年度訴字第1300│││││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7.08.21│97.09.30││├───┼────┼────────┼────────┼────────┤││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97年度訴字第1114│97年度訴字第1300│││││號│號│││判決├────┼────────┼────────┼────────┤││判決││││││確定日期│97.09.18│97.10.28││││年.月.日││││├───┴────┼────────┼────────┼────────┤│備註│基隆地檢97年度執│基隆地檢97年度執││││字第3041號│字第343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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