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41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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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41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訴字第410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被告乙○○
應為送達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11月19日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佰肆拾陸萬貳仟貳佰陸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萬伍仟捌佰伍拾參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無民事訴訟法第0386條所列之各種情形,爰准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先予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先後於民國(下同)92年4月30日、92年6月20日及95年8月22日向其借款新臺幣(下同)200.萬元、
176.萬元及45萬元各一筆;200.萬元該筆,約定借款期間為20年,利率於政府固定補貼年利率0.25%時,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年息1%(當時為年利率2.7350%)計算,隨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定期儲蓄存款利率調整而調整,若政府停止補貼時,自停止日起按原告「定儲利率指數」加年利率4.32%(當時為年率5.90%)計算;176.萬元該筆,約定借款期間為20年,利率自92年6月20日起至94年6月19日止按年利率3.50%計算,自94年6月20日起按原告「定儲利率指數」加年利率2.62%(當時為年率4.20%)計算,隨原告「定儲利率指數」調整而調整;45萬元該筆,約定借款期間為15年,利率自95年8月22日起至97年8月21日止按原告之「定儲利率指數」加年利率
0.71%(當時為年率2.80%)計算,自97年8月22日後按原告「定儲利率指數」加年利率1.56%(當時為年率3.65%)計算,隨原告「定儲利率指數」調整而調整;並均約定如被告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一次全部清償,並自違約之日起,其逾期償還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10%;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之20%計付違約金。詎被告自97年4月22日起即未按期支付本息,依約應視為全部到期,經核算尚欠如附表所示之本息及違約金(如主文所示)未付,迭催不理等情,為此提起本件訴訟,請求判命被告如數給付。
三、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個人購車及購屋貸款契約」及「增補契約」各1件、「個人購車及購屋貸款契約」及「增補契約暨申請書」各1件、「貸款契約」1件(均影本附卷,原本發還)及電腦列印之帳單(即「放款交易明細查詢申請單」)3件為證,經核與原告所述相符,參以被告已去向不明,期日通知書係以公示送達之方法為之,衡情應不可能向原告為清償等情,原告之主張自堪信為真實,亦即被告確有積欠原告如主文所示之借款本息及違約金未付,依約應負清償之責,從而原告依約(消費借貸)訴請被告如數給付,自屬正當,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35,853元(內含裁判費35,353元及公示送達之登報費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之規定,應由敗訴之被告負擔,爰一併確定其數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0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3日
民事庭法官林金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本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附繕本)及繳納上訴裁判費,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7年12月3日
法院書記官陳錦進┌────────────────────────────────────┐│附表(97年度訴字第410號):│├──┬──────┬─────────────┬────────────┤│編號│請求金額│利息│違約金│││(新臺幣)├────────┬────┼────────────┤│││起迄日│利率│計算之期間及利率│├──┼──────┼────────┼────┼────────────┤│1│1,596,998元│自97年5月1日起│年利率│自97年6月1日起至清償日││││至清償日止│7.01%│止,逾期在6個月內部分,││││││按左列利率之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之20%計算。│├──┼──────┼────────┼────┼────────────┤│2│1,455,596元│自97年5月21日起│年利率│自97年6月21日起至清償日││││至清償日止│5.31%│止,逾期在6個月內部分,││││││按左列利率之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之20%計算。│├──┼──────┼────────┼────┼────────────┤│3│409,667元│自97年4月23日起│年利率│自97年5月23日起至清償日││││至清償日止│3.40%│止,逾期在6個月內部分,││││││按左列利率之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之20%計算。│├──┼──────┼────────┼────┼────────────┤│合計│3,462,26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