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14號原告庚○○
乙○○丁○○甲○○丙○○戊○○被告金門縣政府法定代理人己○○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048,66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0,8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8月2日
民事庭法官鄭銘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8月2日
書記官許永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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