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74號原告乙○被告甲○○
丙○○
一、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如下:
㈠訴之聲明第1項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拾柒
萬捌仟貳佰元(算式詳附表編號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捌佰捌拾元。
㈡訴之聲明第2項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貳拾肆萬叁仟柒佰伍
拾陸元(算式詳附表編號2),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仟陸佰伍拾元。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肆仟伍佰叁拾元(1880+2650=4530),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2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方彬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2月18日
書記官姜貴泰附表:
┌──┬─────────────────────────────────┐│編號│訴訟標的價額(新臺幣)│├──┼─────────────────────────────────┤│1│原告請求被告甲○○拆除之建物,坐落於臺北縣○里鄉○○○段○道坑口小│││段1839地號土地之面積99平方公尺該土地當年期公告現值1800元/平方公│││尺=178200元│├──┼─────────────────────────────────┤│2│原告請求被告丙○○拆除之建物,坐落於臺北縣○里鄉○○○段○道坑口小│││段1839地號土地之面積135.42平方公尺該土地當年期公告現值1800元/平│││方公尺=24375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