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雄小字第3358號
原 告 晨旭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宇君
訴訟代理人 吳政洋
邱偉智
陳 俞
被 告 施宗廷 即 施宗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1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壹佰壹拾參元,及自民國一0九
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月13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1月13日
書記官黃振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