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小字第2505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雄小字第2505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王三仁
被   告  蔣依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2
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肆仟參佰肆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陸
萬柒仟陸佰伍拾參元自民國一○○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民國一○
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
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月13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陳安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華民國111年1月13日
書記官蔡妮君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