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羅補字第14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朝棋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9,532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5,2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裁判費,
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怡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