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09年度羅補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羅補字第14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朝棋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9,532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5,2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裁判費,
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怡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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