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司拍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拍字第54號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債務人有到期未清償債務之情況(如貸款查詢資料或催告文件)。
二、請提出債務人丁○○、相對人乙○○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99年5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毓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得新中華民國99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