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1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172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068萬5,600元,應繳裁判費10萬6,07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萬5,57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9年5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佩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金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5月24日
書記官賴柏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