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10年度花簡字第444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110年度花簡字第444號

原告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林鼎鈞

康志敏

被告 鄭煒達

上列當事人間110年度花簡字第444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10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簡易庭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沈培錚

書記官黃慧中

通譯吳欣以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071,712元,及自民國110年

8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21,592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如民事變更訴之聲明狀所載(如附件),並聲明如主文。

二、被告就原告請求於言詞辯論期日逕為認諾。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0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書記官黃慧中

法官沈培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及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

「上訴利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黃慧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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