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110年度花簡字第444號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林鼎鈞
被告 鄭煒達
上列當事人間110年度花簡字第444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10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簡易庭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沈培錚
書記官黃慧中
通譯吳欣以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071,712元,及自民國110年
8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21,592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如民事變更訴之聲明狀所載(如附件),並聲明如主文。
二、被告就原告請求於言詞辯論期日逕為認諾。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0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書記官黃慧中
法官沈培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及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
「上訴利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黃慧中